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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(冀建罚决字〔2026〕8号)

内容摘要:当事人:中诚宏建(河北)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0606MADY412J4X。 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:(冀)JZ安许证字[2024]03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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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:中诚宏建(河北)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。

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0606MADY412J4X。

 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:(冀)JZ安许证字[2024]036072。

  地址: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三台镇张村经开路20018号C栋二层201-10。

  经查明,2026年3月25日,本机关抽查检查时发现,你单位施工的雄安新区容城县新北花园建设项目14#楼基坑开槽至地下7.13米,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,但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。上述事实,以行政执法检查资料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、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和其他书证、物证等为证据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。

  2026年6月16日,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(冀建罚先告字〔2026〕4号),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、申辩要求。

  依据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四条第(一)项规定,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:

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。

 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,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。

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,复议和诉讼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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